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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环评 2022 31号 钢铁焦化工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点击次数:2327 更新时间:2022-12-08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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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批原则适用于以煤炭(焦炭)气化、液化为龙头生产合成天然气、合成油或甲醇、烯烃、芳烃、乙二醇及其他下游化工产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具体行业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煤炭加工 252 中的煤制合成气、煤制液体燃料。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不含兰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参照执行。

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等相关要求。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 号)。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须进行区域倍量削减。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企业可以通过除尘除硫,安装活性碳的方法降低有毒气体的排放,对挥发性有机物,可以购置PID VOC气体检测仪进行进行便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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